近日,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因未兑现1100万元捐款被母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起诉一事,引发关注。

公开信息截图


【资料图】

3月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吴幽已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万元,由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时间为2023年1月3日。

9日下午,上述合同纠纷案的审判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此案目前进入执行阶段,具体情况不便透露。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也向记者确认,此案审理已结案。

同日,记者拨打中国矿业大学新闻中心和该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等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官网2019年4月10日、11日消息显示,喜迎校庆110周年之际,该校2008级校友、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以支持母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他的捐赠用于在母校基金会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刘波代表学校接受了捐赠,向校友吴幽颁发捐赠证书并赠送了大学档案材料。李强副校长代表学校与吴幽校友签署了捐赠协议。

但后来,吴幽未予兑现捐款承诺,被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起诉。2022年,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发布的开庭公告显示,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诉吴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9日在铜山区法院开庭。

据澎湃新闻稍早前报道,中国庭审公开网公布了此案件的庭审直播画面。庭审中,被告吴幽称,他曾表示在校庆110周年之际将作出自己的一些贡献(指提出捐赠1100万元),但后来经济大环境,包括其本人管理的基金,遇到了很多困难,希望变更捐赠方式;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则称,在接受捐赠之后,如果对拒不实际履约的行为不采取维权行动,是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的放纵,无法就合同履行行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交代,“原告是迫不得已才提起了本次诉讼。”

那么,校友未履行捐款承诺,母校起诉法律依据为何?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根据民法典规定,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邢鑫称,上述事件中的校友吴幽承诺向母校捐赠,母校表示接受,该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故该校有权向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不过,邢鑫提到,民法典第666条同时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吴幽以此主张穷困抗辩,应当对自己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进行举证。

限制消费令

2023年2月21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向吴幽发出《限制消费令》。

澎湃新闻注意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吴幽被列失信被执行人,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吴幽于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吴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之间纠纷一次性了结。如被告吴幽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的款项(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的)申请法院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邢鑫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调解法》的规定,立案后法院可在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如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且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该调解协议即为生效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他指出,由于吴幽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根据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一栏显示,吴幽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虽然客观上可以起到拖延支付时间的效果,但并不能免除其支付义务,故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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