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一夜之间成为某公司股东,被冒名者不但不能从股东身份中获益,反而可能面临承担债务、民事纠纷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给被冒名者的生活、工作带来无尽的困扰。7月8日,记者获悉,近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化解了一起涉及48人的冒名股东工商登记行政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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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介绍,2022年9月,某地公务人员杨某,被纳入了副科级领导职务考察对象,很快人事程序进入到了政治审查环节,杨某却收到考察部门的通知,称“需要其说明涉嫌经商办企业的违纪情况”,说他是A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杨某非常意外。当事人杨某介绍:“这个企业我是股东,而且是合伙的股东。我感到很诧异,我本人并没有投资,怎么会有企业呢?公务员是不允许经商办企业的,这是公务员法规定的。”
无奈之下,2022年9月26日,杨某聘请律师,向A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丹徒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自己的股东身份,但是过程并不顺利。镇江市丹徒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刘刚介绍:“这家投资有限公司在变更登记的时候,程序合法,手续也是齐全的,但是杨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是被冒用的,因此是不同意撤销的。”
随后,杨某向丹徒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诉讼,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应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故裁定驳回起诉。杨某又向集中管辖镇江市行政诉讼案件的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考虑到案情复杂,今年3月,润州区人民法院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联合涉案属地检察机关协同办案,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姚磊介绍:“本案的关键在于查明杨某身份是否被冒用,A投资有限公司在企业登记材料中杨某的签字是否为其本人签字。”
围绕案件审查重点,镇江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姚磊和同事们认真阅卷,多次走访行政审批局、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进行案件调查,同时,对时任A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等工作人员展开询问。时任A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介绍:“这48个人包括杨某在内,身份证信息都是通过网上、还有丢失的证件获得的,中介说所有东西都可以代办,都不是真实的。”
据陈某陈述,A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持股平台,按照投资方要求,该平台必须满足规定的股东数量才能完成接下来的融资流程。2019年7月,急需资金融入的陈某,委托公司登记代办中介机构,伪造了一份含有48名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企业登记材料。陈某介绍:“当时登记不需要身份证原件,只要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了,后来就安排工作人员张某、钱某,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了企业股东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的签名都是找人代签的。”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还调取了杨某的出行记录,发现杨某从未来过A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丹徒辖区。同时,检察机关对企业登记材料中的杨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发现杨某的真实笔迹与材料中签署的名字笔迹不符。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裴娅颖介绍:“同时我们通过调取银行的流水,社保信息等发现A公司并没有对外实际经营,对外也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因此可以推定该公司实则是一家空壳公司。”
至此,杨某“股东”身份的来龙去脉真相大白。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也重新启动了对杨某的干部任用考察程序,但是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并未就此止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姚磊介绍:“另外还有47名被冒名的股东,为了解决他们的问题,我们组织召开了一场由行政审批局、司法局、专家学者、律师代表、人大代表等一起参加的案件研讨会。”
2023年4月6日,研讨人员发现,想要同时撤销其他47名被冒名的股东身份,可以通过申请注销公司来彻底解决,但是,这一办法实际上并不可行。姚磊介绍:“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注销公司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A投资有限公司都是被冒用的股东而且他们分布在全国不同地方,有的是四川、贵州、黑龙江,有的甚至无法联系,所以根本无法召开股东会。”
为切实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研讨人员最终商讨确定,由检察机关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制发检察建议,由登记机关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另外,由于该48人被冒名以股东身份登记了A投资有限公司,这也导致所有人都需要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一问题,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向丹徒区税务局发出 协查函 ,建议妥善处理杨某等人相关税务问题。丹徒区税务局收到 协查函 后,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解决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一级行政执法员李雪丰介绍:“区局经过跟纳税人电话联系以及各业务股室之间的协调,形成了一套专项的应对方案,现在已经把包括杨某在内的48个人出现的该问题全部进行了解决。”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胡艳 镇江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