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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27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圣梦”商标于2005年1月28日经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7日。2021年7月29日,圣孟公司经转让取得“圣梦”注册商标。

2021年5月8日,圣孟公司自睿环经营部、鸿程批发部分别购买了4.5KG包装的“圣梦情”圆圈粉丝一袋。2022年1月5日,圣孟公司自瑞达公司处网购4.5KG包装的“圣梦情”圆圈粉丝一袋。其中,两袋圆圈粉丝的包装正面为“圣梦情”文字+“仙女”图案+“祥云”图案的整体组合,且“圣梦”为绿色字体,“情”为透明字体,“祥云”图案为白色或透明,包装袋左上角标有相对较小的“圣梦情”商标;一袋圆圈粉丝的包装主视图为“圣梦情”文字+“仙女”图案+“祥云”图案+“松树”图案的整体组合,“圣梦情”字样均为绿色。上述商品的委托制造商均为瑞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成。

圣孟公司认为瑞达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其“圣梦”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上述被诉侵权商品均标注有“圣梦情”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由王某平于2013年9月21日经核准注册取得,有效期至2023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粉丝(条)等商品上。王某平许可瑞达公司使用“圣梦情”注册商标。2019年10月18日,王某成取得专利号为“ZL 2019 3 0227537.5”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名称为包装袋(粉条),用途为用于盛装粉条,设计主视图为“圣梦情”文字+“仙女”图案+“祥云”图案的整体组合,其中“圣梦”为绿色字体,“情”为透明字体,“祥云”图案为白色或透明,与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外观一致。

钟楼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瑞达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圣梦情+仙女+祥云+松树”图文组合是否与原告的“圣梦”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与近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4.5KG圣梦情粉条,包装袋中间位置突出使用“圣梦情”,明显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在隔离状态下将“圣梦情”标识与“圣梦”注册商标比较,被诉侵权标识“圣梦情”中,字样“情”为透明,字样“圣梦”与“圣梦”注册商标虽然颜色、字形、排列方向不同,但名称完全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容易导致混淆,已经构成对圣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瑞达公司在使用其注册商标“圣梦情”时自行改变了外观特征,通过颜色对比强化“圣梦”字样,淡化“情”字,使相关公众以其一般注意仅能观察到“圣梦”字样,造成与圣孟公司注册商标近似。而瑞达公司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权分属不同权利项,且取得时间晚于“圣梦”商标注册时间,其行使权利过程不得侵犯在先商标。

钟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瑞达公司、康旺公司、睿环经营部、王某成立即停止侵犯圣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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