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话说


(资料图片)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有人为达到

逃避债务的目的

竟选择净身出户

让自己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

这样的方法有用吗?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周某在小区里将邻居陈某撞伤

后来双方试图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但由于对赔偿金额发生分歧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某选择起诉至人民法院

经过一系列的审理

法院作出判决

周某需支付给陈某20余万元的赔偿

但在判决执行的过程中

一个令人意外的情况出现了:

周某名下已没有任何可以供执行的财产

深入调查后,法院发现

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不久

周某和妻子田某

就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而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有一个关键条款

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均归妻子田某所有

所有与此相关的债务都由周某个人承担

这显然是周某

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而采取的规避行为

△图为周某与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2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本案判决后,债务人周某清楚知晓其无法通过离婚逃避还债,主动向债权人陈某履行了全部债务、承担了所有的费用,使得双方之间的争议最终落下帷幕。

不少网友认为

为了躲债不惜假离婚

太没良心!

也有不少人表示

债务是发生在离婚前

应该用共同财产来还

至于说前妻会不会和他复婚?

大家怎么看?

法官提醒社会大众,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

对于这起案件

你怎么看?

综合自上海松江法院、话匣子、新闻坊、网友评论

编辑 | 张旭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