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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66人民调解工作室】
本报讯(记者 刘争 通讯员 秦时盈)日前,初三学生张某上体育课期间,自由活动时与同学王某玩耍不慎被推倒,导致肩锁关节损伤,体育老师当即将受伤学生送到医院,张某住院治疗十多天后出院。双方家长和学校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96466人民调解工作室”寻求调解。
调解过程中,张某父亲认为,孩子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被同学推倒受伤的,学校与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他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0000元。学校方面认为,张某的受伤是同学王某推倒所致,老师第一时间将张某送到医院治疗,已经尽到了责任,只能适当给予抚慰费。王某的父亲认为,此事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发生的,体育老师未尽到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在校方,他只愿承担少部分赔偿。
调解员组织三方查看了现场监控视频,了解到当天体育课进行到一半时,老师宣布让学生自由活动。张某与王某一起玩耍时发生肢体接触,老师也没有对两人予以安全提醒,后张某被王某不慎推倒在地。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纠纷中,老师在学生自由活动时没有及时提醒两位同学停止身体接触、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负相应责任。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王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张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学校认识到了自身在对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愿意对此事承担相应责任,两位家长也认识到学生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也已经是初三学生了,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认识,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三方对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不再有异议。但是,学校和王某家长都表示张某家长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而张某家长表示孩子还涉及康复及可能的后续治疗,在赔偿金额上不肯让步,调解陷入僵局。
次日,调解员找到张某的治疗医生,了解张某的治疗情况。据医生介绍,孩子年纪轻、身体好,经住院治疗已完全康复,后续无须再进行治疗。调解员再次与三方联系,组织第二次调解。
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将从医生处了解到的情况告知张某家长。并向双方解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要求应该有法有据。经过三方反复协商,最终在赔偿数额上达成共识,至此,这起校园意外伤害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