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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丁春雷 陈萍)大学生兼职,公司要求其制作投标书,结果没中标,公司却怪罪这名大学生,并要求这名大学生写下15万元的“欠条”。近日,姑苏区人民法院驳回这家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这家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小吴是一名体育系在校大学生,2021年6月,他与甲公司签订体育教练协议,从事青少年体适能训练工作,底薪为4000元每月。后来,一所学校发布中学部课后服务招标公告,其中包含体适能项目,甲公司便安排小吴制作这个项目课程教案并进行投标。投标失败后,甲公司向小吴索要15万元作为赔偿,小吴无奈写下赔偿书,后到派出所报警称被人逼迫写下赔偿书。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起诉到姑苏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吴赔付商誉损失费1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吴在原告甲公司处从事教练工作,双方劳务关系依法成立。甲公司作为投标主体应当对投标项目负责,小吴系兼职提供劳务从事教练工作的在校大学生,甲公司应当充分考量其是否有能力参与投标项目,且项目招投标本身即存在不确定性,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投标失败系因小吴制作的教案不当而导致,投标失败对甲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也没有充分证据。综合案件情况,甲公司主张赔偿15万元并无相应依据,且该赔偿书虽系小吴本人出具,但难以确认该赔偿内容为小吴真实意思表达,于是,姑苏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姑苏法院提醒,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实习一般不认定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大学生们尽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对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及相应报酬、纠纷解决方式等事宜予以明确。如产生纠纷,可向劳动、公安、司法等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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