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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缆线绊倒行人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今年5月,宝坻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被废弃电缆绊倒摔伤,到底该找谁索要赔偿?

今年2月,李军(化名)骑电动车经过胜利公司(化名)门口时,被横在道路上的电线刮倒,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车辆及手机等财物损坏的事故。李军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李军将胜利公司及当地的广电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诉至宝坻区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电动车及手机损失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涉案肇事线路,各方当事人均认为是(固定)电话(通信)线路,通过现场勘查,除当地电信公司外,无其他公司在胜利公司内铺设过固定电话通信线路。

经查该线路为废弃通信线路,通向胜利公司房屋内,且胜利公司在电信固定电话通信线路换线之后经历过从平房搬到楼房的过程,故涉案线路系当地电信公司在更换线路以前所铺设的可能性较大,能够达到高度概然性的标准,应认定当地电信公司为涉案线路的所有权人,其对李军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涉线缆是胜利公司屋内原来使用的线路,故其对该废弃线路负有督促所有权人拆除的义务,其未尽该义务存在过错责任,应与所有权人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军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行进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前方存在障碍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结合各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李军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当地电信公司承担80%的民事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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