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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年招聘旺季,不少在职人员也想抓住这个时机来找份新工作。可求职的刘先生万万没想到,他在拿到了新单位的聘用意向书后辞了职,结果却被新单位“放鸽子”,不录用了。一下子失业了,这笔损失怎么算?今天(4月1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给求职者们普普法。
2021年8月份,刘先生在招聘网站上投递了简历,应聘一家传媒公司的活动项目经理。第二天,这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主动加了刘先生的微信,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让刘先生到公司再进行一轮面试。8月17日,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向刘先生发送了入职通知书,并要求8月30日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对这家公司工作内容和薪资都很满意的刘先生,当即向原单位提出了辞职,并如期解除了劳动合同。可就在刘先生入职新公司前夕,工作人员突然通知,公司人员已招满不再录用他。两头都落空的刘先生愤怒地将这家传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给他造成的损失。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汤山法庭员额法官葛云云介绍,“虽然刘先生还没和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双方还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但是他们在沟通订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发生了被告公司出现了不诚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向被告公司主张损失”。
法官表示,企业在发出入职通知时应当履行审慎义务,充分考虑企业的岗位需求,对有意向的劳动者提前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后,再发放录用通知。一旦发出录用通知, 就应当重承诺、守约定,否则会侵害到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中刘先生的失业后空档期的损失就应当由被告来承担。
葛云云介绍,“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在缔约过程中出现的损失,比如交通费等,也可能是本案中出现的导致失业造成的损失。这个案件中,我是根据被告新入职单位的工资标准还有入职年限,参照了经济赔偿金的标准,酌定了两个月的工资损失”。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这家公司赔偿刘先生1.8万元。被告不服提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葛云云说,“劳动者在应聘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证据的保存,如果发生争议之后,对于后续的起诉维权十分有用”。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