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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对贷款管理、提取管理做出新的规定。

贷款管理方面,滁州市明确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房),符合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绿色建筑的确认,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滁州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或住建部门的绿色建筑相关认定材料为准。

同时,滁州市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不再限定为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不是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的,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应为该中心的受托银行。

在提取管理方面,滁州市调整了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时间规定,明确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两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同时,调整了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的提取范围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

租房提取中,缴存人在该市无自有住房申请租房提取的,不再限制申请提取间隔满6个月,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年最高租房提取额度。

滁州市还明确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缴存人在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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