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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受到人身损害,能否主张误工费?日前,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老年人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有权主张误工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席某驾驶汽车超速行驶,连续闯黄灯至一路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闯红灯的袁某发生碰撞,造成袁某及电动三轮车成员巍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巍某无责任。席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经鉴定,巍某构成九级伤残,定残时71周岁。2022年5月,巍某将保险公司及席某诉至法院。巍某诉请中,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1万元外,还主张被告赔偿误工费2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巍某远超退休年龄,且有自身疾病,无法从事生产活动,故不认可误工。巍某表示自己仍在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并提供了渔业承包协议、村委证明、收款收据等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调查确认,巍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和老伴承包鱼塘养殖鱼虾,已连续多年,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收入情况,考虑其实际年龄及工作性质,法院酌定其误工费参照无锡市2022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月予以计算。最终,法院判决巍某获赔误工费11400元。
法官说法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而作出的规定,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并非系对其劳动能力认定和限制。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为缓解生活压力或打发老年时间,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再次加入“打工人”行列。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达到退休年龄与丧失劳动能力之间并非对等关系,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限制,而应以填平受害人损失为原则。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