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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并对商品质量瑕疵承担责任。然而,戴女士花了13万多买的翡翠手镯,两日后发现竟存在裂痕,与玉石公司就手镯退换货事宜协商多次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玉石公司返还购买手镯价款。今天,记者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案件已经有了判决结果。
戴女士在玉石公司以13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标价为628000元的翡翠手镯一只。玉石公司在《商品销售凭证》加盖“确认商品完好无损,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字样的印章。两天后,戴女士发现手镯存在裂痕,遂与玉石公司协商,并将该手镯存放于玉石公司。此后,戴女士与玉石公司就手镯退换货事宜协商多次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玉石公司返还购买手镯价款138000元。玉石公司辩称,《商品销售凭证》已经明确“确认商品完好无损”,可以说明向戴女士交付的手镯完好无损,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款。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翡翠手镯系特殊物品,内圈“裂痕”在当时观察环境下仅凭肉眼难以发现,受制于查验翡翠制品的专业性,要求戴女士在收货时发现隐匿瑕疵显然强人所难,而内圈“裂痕”需要专业人士在较强透射光下多角度仔细观察才能发现,因此翡翠手镯内圈“裂痕”系隐匿性瑕疵并非外观瑕疵。
戴女士挑选、购买翡翠手镯并签收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商品销售凭证》的行为,视为对所购标的物数量以及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商品销售凭证》中“确认商品完好无损”仅指购买人对所购商品的外观进行检验,不能表明购买人已经对商品隐蔽瑕疵进行了检验并认可。
戴女士在购买手镯后的两日发现隐蔽瑕疵并与玉石公司沟通,其间属于在质量检验的合理范围内提出质量异议。翡翠制品系特殊商品且价格高昂,翡翠的质地、成色、样式等对购买者购买目的的实现都有重要影响,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戴女士要求退款系主张解除与玉石公司之间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玉石公司退还戴女士手镯款138000元。
一般而言,商品质量瑕疵根据检验的难易程度,分为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外观瑕疵是指通过感官即可发现、辨别的瑕疵,隐蔽瑕疵是指通过感官无法直接发现而需要借助专业的知识和设备才能发现的瑕疵。由此可见,消费者对外观瑕疵的检验时间可以短一些,对隐蔽瑕疵检验需要的时间会长一些。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消费者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应当认定该期间为消费者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虽然会有检验的过程,但该检验期间往往较为短暂。消费者签署的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送货单、确认单等单据,仅表明买受人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及确认,不能视为对隐蔽瑕疵也进行了检验。如商品确实存在隐蔽性瑕疵,经营者并不能凭借存在“确认商品完好无损”字样的单据主张免除责任。
(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陈红霞 王得志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