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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省第三家国际商事法庭——南京国际商事法庭正式成立,专门审理南京地区的涉外民商案件。今天(4月19日),南京国际商事法庭对一起涉港中介合同纠纷进行了宣判,这是该法庭成立后宣判的第一案。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马某称他为南京的一家公司提供了股权转让的中介服务,要求这家公司的4名原股东支付400万中介费,其中有一个股东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被告方代理律师何颖介绍:“被起诉的4家股东是南京这家公司的原股东,原股东想出售公司的股权,也与马某进行了一些口头的协商,但没有实际签订最终的中介合同"。

诉讼过程中,在香港注册的这家公司注销了,于是马某又要求这家公司的唯一股东邱某承担相应债务。这是一起涉港民事纠纷,参照涉外民事案件处理,根据我国相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规定,这类纠纷适用公司登记地的法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国际商事法庭法官蔡晓文介绍:“本案应当适用香港法律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也依据原告的申请,由最高院明确的5家律师之一深圳一家律所对香港法律进行了查明,最后我们也依据查明的规定,也就是在香港法律规定下,除非原告有法律基础向香港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主张过权利,才能向解散后的股东和董事主张权利”。

除此之外的三名被告都是国内的法人,照常适用《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法院审理后查明,马某与4名股东只在微信中有订立中介合同的意向,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的中介合同有效成立, 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不少企业涉外贸易往来频繁,在签订相关涉外合同时,要注意相关条款。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国际商事法庭法官蔡晓文介绍:“我们国内的当事人在签订相关涉外合同时,要约定好管辖法院,可以是外国法院,可以是仲裁机构,也可能是国内法院,第二个要是明确适用的法律,是港澳台法律的规定还是国内法的规定,将来一旦产生纠纷才有法可依”。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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